更改公司秘书(委任/停任)或其资料详情变更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必须于更改公司秘书或其资料发生变化后的14 天之内,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
更改公司秘书指:
- 公司辞退现任公司秘书,公司委任新秘书
- 现任公司秘书辞职/去世,公司委任新秘书
公司秘书资料发生变更指:
- 个人公司秘书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邮地址、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发生变动
- 法人公司秘书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电邮地址等发生变动
更换公司秘书的程序
当公司辞退现任秘书或现任秘书辞职去世,及公司委任新公司秘书时,公司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 董事会通过辞退现任公司秘书或接受现任公司秘书辞职的决议案,同时通过委任新公司秘书的决议案;
- 于14日内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
- 更新法定秘书登记册
公司秘书个人资料发生改变
当公司秘书的个人资料发生改变时,公司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 公司于14日内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注册书发生改变的事项
- 更新法定秘书记录册
公司秘书辞职、委任的生效日期
公司秘书的辞职生效日期为起提出辞职的日期或其辞职信指定之日期。委任公司秘书的生效日期为董事会决议案指定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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