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
非本地毕业生指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香港本地学生。
申请资格
- 毕业日期起计6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届」类别
- 毕业日期起计6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属于「回港」类别
- 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只需符合一般入境规定,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
-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提出申请前须先获得聘用(受雇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申请人近照
- 旅行证件影印本
- 身份证影印本
- 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影印本
- 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的影印本
雇主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雇佣合约影印本,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等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公司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最近审计报告、损益表及报税表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适用于过去1年内设立的公司)
逗留期限
- 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在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内,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通常以2-2-3年的模式获准延期在港逗留。
转换工作
-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到港就业的人士,获准逗留的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批准
受养人入境安排
- 经计划来港人士,可按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