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业计划
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且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外籍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计划申请到港工作。
申请资格
- 外籍人士(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国民除外、中国居民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 无犯罪记录
- 教育背景良好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及经验
- 确实有职位空缺
- 确实已获聘用,并且所从事工作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薪酬福利须与当时香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 持有中国护照且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须拥有海外永久居民身份,或在申请前于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
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申请人近照
- 旅行证件影印本
- 身份证影印本
- 学历及相关经验证明影印本
- 海外居留证明影印本(持有中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雇主须提交资料
- 申请表
- 雇佣合约影印本,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等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公司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最近审计报告、损益表及报税表等)
- 公司介绍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产品、市场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适用于过去一年内设立的公司)
逗留期限
- 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或根据雇佣合约有效期而定(以较短者为准),在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内,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通常以3-3年的模式或根据雇佣合约有效期(以较短者为准)获准延期在港逗留。
转换工作
- 根据一般就业计划获准到港就业的人士,到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
- 转换之工作需符合上述「申请资格」,并与其资历及专业知识相关
- 顶尖专业人士在获准逗留期间转换工作,只须书面通知入境处
受养人入境安排
- 经计划来港人士,可按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