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清盘及申请不活动公司服务
香港公司注销、清盘
股东在计划终止公司运作时,如不太清楚有关终止手续,只采取不理会态度,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
煜道可为客户提供注销、清盘等服务,协助企业顺利结业。
香港公司注销
注销是简易程序取消香港有限公司注册,程序比较简单及费用较低,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全体股东同意
-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已有至少3个月停止营业或运作
-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 股东自愿清盘
-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公司账簿完整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 由法庭强制清盘
-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复名
通常香港公司办理完毕撤销注册流程,并向香港注册署递交了书面通知后,该公司便被认为结业关张了。但如果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还未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如客户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没有转出),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
要恢复已注销的香港公司主要需要以下文件:
- 香港公司基本资料(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法团成立表格及周年申报表、章程1本、印章一枚)
- 注销香港公司时的注销文件
- 董事身份证扫描件
- 若需要恢复该公司的香港银行账户,还需要提供账户余额
通常,恢复一家已经注销的香港公司,一般需要3-5个月的时间;但是问题繁杂的,则需要约10个月时间。
而恢复香港公司无法避免的就是费用问题,通常向高等法院递交恢复申请的,则需要准备香港律师费、高等法院的出庭费、申请恢复公司产生的文件费用、以及补交年审费(若年审超期的还有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罚款费用等)。
而如果需要恢复注册的香港公司名已经被占用,还需要将需要恢复的香港公司进行更名,才能正常恢复。
不活动公司(休眠公司)
如果一间公司在整个税务年度内没有会计交易,便可以申请为不活动公司。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私人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决议登记。不活动公司豁免递交周年申报表及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以及豁免编制经审核之财务报表及委任/辞退审计师。但不活动公司仍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续期该公司商业登记证,否则也会有罚款产生。
如需要重启这间不活跃的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一份特别决议登记,宣布公司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